【导读】山东省印发《关于促进民营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出7方面21条举措,优化市场环境、规范工程款结算、加大金融与人才支持,推动民营建筑企业健康发展。
民营建筑企业是山东建筑业的重要市场主体。近日,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4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民营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从持续优化市场环境、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强化人才队伍建设等7个方面推出21条具体举措,有效激发企业发展活力。
据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加建筑业总供给,吸纳、稳定就业,提高行业发展后劲,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意见的推出正是为了促进民营建筑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其中,在持续优化市场环境方面,意见提出加强对民营建筑企业参与“两重”“两新”的支持服务力度,支持民营建筑企业积极参与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机场、水利等项目建设,支持民营建筑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或者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积极参与特许经营项目。持续落实政府采购领域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5%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工程建设领域评优评奖和“齐鲁建造”品牌遴选等活动中,民营建筑企业或其承揽项目入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在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方面,支持民营建筑业骨干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对新升级为国家级且国家没有配套资金要求的,省级按规定给予每个平台1000万元经费支持。重点支持在民营建筑企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融合发展中的有关成果,优先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和建设科技成果登记入库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装备制造、部品部件生产等项目申请工业转型发展资金。搭建国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与民营建筑企业合作交流平台,分享共用数字化平台系统、先进施工技术设备等,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许可民营建筑企业使用科技成果。
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工程价款结算,明确不得强制民营建筑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将过程结算列入招投标和合约签订内容,工程竣工后对已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不再重复审核。加快竣工结算进度,建设单位要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核,并足额拨付工程款,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的理由。同时,持续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完善防范化解政府和国有企业等拖欠民营建筑企业账款的长效机制,将政府违约失信情况纳入政务诚信评价指标体系。
意见提出要加大对民营建筑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聚焦民营建筑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出提供更精准金融服务,并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平等对待民营建筑企业。同时,推广“信易贷”“信易贴”等金融产品,落实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建筑企业续贷支持力度,做好企业到期资金接续。此外,持续加大企业应急转贷支持力度,降低民营建筑企业使用省企业应急转贷基金和备案机构自筹资金的费率,缓解企业短期流动性困难和到期贷款周转资金压力。
在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意见明确支持民营建筑企业人才申报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和泰山产业技能领军人才,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畅通人才晋升渠道。符合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直通车”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职称申报“举荐制”等政策的民营建筑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引导民营建筑企业将技能等级与薪酬挂钩,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
文章摘自:中国建设报 作者: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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