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工程类案件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证据。由于工程案件专业性强、技术复杂,当事人常常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它们之间有何区别?又有哪些法律依据?
在工程类案件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证据。由于工程案件专业性强、技术复杂,当事人常常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它们之间有何区别?又有哪些法律依据?
一、什么是补充鉴定?
补充鉴定是指在原有鉴定意见的基础上,针对遗漏、新增内容或存在瑕疵的部分进行补充说明或完善,而不是对原鉴定结论的否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下几种情形可以申请补充鉴定:
1、委托人新增鉴定要求:例如在原鉴定基础上要求增加对某项工程质量问题的分析。
2、发现原鉴定事项存在遗漏:如原鉴定未对某一关键部位进行检测或评估。
3、提供了新的证据材料:如在鉴定完成后,当事人又提交了新的施工图纸、检测报告等材料。
4、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自行发现有缺陷:例如在庭审中,鉴定人发现原意见存在计算错误或表述不清。
5、其他需要补充的情形:如法院认为有必要对某些细节进行进一步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补充鉴定是对原鉴定的补充和完善,不是对原结论的推翻。如果补充鉴定与原意见存在不一致,应明确说明理由,并指出应采用哪一部分意见作为最终依据。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是指对原鉴定意见完全不予采纳,由新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重新出具鉴定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订)第四十条,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例如从事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如未依法通知当事人参与现场勘查,或未按规定回避等。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如结论缺乏技术支撑,或者引用错误标准、数据。
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如鉴定机构超越资质范围出具意见,或鉴定过程存在严重疏漏。
一旦法院准许重新鉴定,原鉴定意见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必须以新的鉴定结论为准。这在工程案件中尤为重要,因为一个错误的鉴定意见可能导致错误的判决结果。
三、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补充鉴定是对原鉴定的完善,重新鉴定则是对原鉴定的否定。
2、适用条件不同:补充鉴定适用于轻微瑕疵或新增内容,而重新鉴定则适用于严重错误或程序违法。
3、法律效力不同:补充鉴定不影响原结论的效力(除非明确否定),而重新鉴定将取代原意见。
4、程序不同:补充鉴定一般由原鉴定机构完成,而重新鉴定通常需更换鉴定机构。
四、司法鉴定程序中的常见误区
1、鉴定申请可以随意提出
错误。当事人申请鉴定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说明鉴定的必要性和具体内容。否则,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2、鉴定意见一定具有法律效力
不一定。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证明力。如果鉴定程序违法或依据不足,仍可能被排除使用。
3、所有鉴定都可以重新申请
不是。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鉴定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只是对鉴定结论不满,但未提出合理依据,法院不会支持。
4、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
并非所有案件都需要鉴定人出庭。只有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重大异议,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时,才通知鉴定人出庭。
5、鉴定费用可以随意收取
错误。司法鉴定收费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不得乱收费。如果鉴定机构未能完成委托事项,还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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