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进行工程量鉴定时,有时会遇到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所需资料的情况。这种情况不仅会影响鉴定的顺利进行,还可能导致案件审理受阻。造价通给大家详细介绍如何处理此类问题。
在进行工程量鉴定时,有时会遇到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所需资料的情况。这种情况不仅会影响鉴定的顺利进行,还可能导致案件审理受阻。造价通给大家详细介绍如何处理此类问题。
法律原则和依据
1、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有责任为其主张提供证据。如果一方需要依赖特定资料来证明其提出的工程量或相关事实,而该方拒绝提供这些资料,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鉴定规程:
根据《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如果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逾期不提供资料或经释明后仍不提供,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法院可以终结鉴定,并由该方承担不利后果。
处理步骤
1、明确责任:
首先要确定哪一方持有或控制着必要的工程量资料,并确认其是否有义务提供这些资料。如果一方掌握关键资料却拒绝提供,那么该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通知和释明:
法院或鉴定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提供资料,并解释不提供的法律后果。这不仅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也是对其义务的提醒。
3、证据保全:
如果对方可能销毁或隐藏资料,可以向法院申请对现有证据进行保全,确保鉴定程序能够顺利进行。
4、终结鉴定或推定事实:
如果控制资料的一方经释明后仍然拒不提供资料,导致鉴定无法继续,法院可以终结鉴定程序,并根据现有证据推定对方主张的事实成立。
5、运用其他证据:
在对方不提供资料的情况下,还可以尝试使用其他证据,如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文件、实物证据、视听资料等,来证明工程量或其他相关事实。
如何有效准备工程量鉴定所需的资料?
1、详细的施工记录:包括每日进度报告、现场照片、视频等。
2、合同及相关协议:所有与工程相关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单等。
3、财务凭证:涉及工程费用的所有发票、收据、支付凭证等。
4、沟通记录:与业主、监理单位的往来信函、会议纪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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