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建筑工程领域,当合同无效或存在争议时,往往需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然而,问题出现了——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了两种不同的鉴定意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选择哪种意见来确定工程价款呢?
在建筑工程领域,当合同无效或存在争议时,往往需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环盾公司与永君公司的案例就是一个典型例子。由于使用了挂靠方式且被发现为虚假公司,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最终,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了评估。然而,问题出现了——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了两种不同的鉴定意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选择哪种意见来确定工程价款呢?
最高院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确定工程价款时,一般不应以定额价作为依据,而应优先考虑市场价进行鉴定的意见作为定案依据。
为什么市场价更适合作为参考标准
1、定额价的特点:建设工程定额标准是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建筑市场的平均成本确定的,代表了一种政府指导价范畴,属于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这意味着它并非必须遵守的标准。
2、不符合公平原则:定额价没有考虑到企业的技术专长、劳动生产力水平、材料采购渠道和管理能力等因素。这种方式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的真实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因此采用定额取价可能不符合公平原则。
3、市场价格信息更新更快:定额标准通常无法及时反映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则更加贴近实际情况,更能准确反映出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
4、法律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就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时,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除非涉及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情况,否则应以市场价为准。这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对于双方来说更为公平合理。
实际应用中的考量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类似情况,首先需要确认的是所涉工程是否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项目。如果不是,则应当倾向于采纳基于市场价的鉴定意见。这是因为市场价更能体现当前市场状况下的真实成本,同时也考虑到了企业间的差异性及其具体实施能力。
此外,还需注意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报价单、施工记录等,以便在必要时能够提供充分的支持材料给法庭或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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