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5年12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鲁政字〔2025〕191号),并明确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这一重磅文件的发布,标志着山东在贯彻落实国家《政府投资条例》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政府投资管理规则,构建起覆盖“决策—计划—实施—监督”全链条的制度体系。
2025年12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鲁政字〔2025〕191号),并明确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这一重磅文件的发布,标志着山东在贯彻落实国家《政府投资条例》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政府投资管理规则,构建起覆盖“决策—计划—实施—监督”全链条的制度体系。该办法不仅回应了当前地方政府投资中存在的效率不高、程序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也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明确政府投资范围与基本原则
《办法》开宗明义,界定“政府投资”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其核心目标是“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规范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强调政府投资必须严格遵循《政府投资条例》确立的原则,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资金。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在推进重大项目时,必须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杜绝“寅吃卯粮”的粗放式扩张,确保财政可持续性和债务风险可控。
二、构建科学严谨的投资决策机制
为防止“拍脑袋”决策和低效重复建设,《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作出系统性规范。项目单位需依次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并按“谁出资、谁审批”原则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强化了前期论证的深度要求:
项目建议书需重点论证建设必要性、投资匡算及经济社会效益;
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全面分析技术经济可行性、节能、生态影响及资金落实情况;
初步设计必须达到规定深度,且投资概算不得随意突破可行性研究阶段估算的10%,否则需重新报批。
此外,《办法》还引入“先评估、后决策”机制,要求审批部门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开展咨询评估,且评估机构不得与项目编制单位存在利益关联,确保评估客观公正。
三、推行年度计划管理,严控无计划项目
为避免“边批边建”“超预算建设”等乱象,《办法》专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章节,要求各级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项目储备情况,科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同级党委审定。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明确建设内容、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及绩效目标。尤为关键的是,《办法》明确规定:“未列入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实施、不得进入招标投标程序”,且年度计划必须与本级财政预算相衔接。这一“双约束”机制(计划+预算)将有效遏制盲目上马项目的行为,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
四、强化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在项目实施阶段,《办法》突出“刚性约束”:
项目必须按批准的地点、规模、内容建设,任何重大变更(如法人、地点、规模超10%等)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概算,确因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需调概的,必须事前申请并提交详实材料;
推行代理建设、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等现代管理模式,提升专业化水平。
同时,《办法》压实项目单位主体责任,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开工、进度、竣工信息,并配合监管部门在线监测与现场核查,实现“阳光建设、透明监管”。
五、简化程序与特殊情形灵活处理
为提升行政效能,《办法》也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精神。对列入国家或省级规划、总投资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突发事件应急项目或设备更新类项目,允许将建议书、可研、初设合并为一份深度达初设要求的可研报告审批。这种“分类施策、精准简化”的做法,既守住风险底线,又提升响应速度。
迈向更高效、更透明、更可持续的政府投资新时代
《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出台,不仅是对中央政策的有力承接,更是山东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随着2026年2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将为全省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南和刚性约束,推动有限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切实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作用,为山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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