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5年11月7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等六部门,正式印发《东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5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2025年11月7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等六部门,正式印发《东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5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这一文件的出台,标志着东莞在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改革方面迈出关键一步,旨在构建更加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一、“评标”与“定标”分离:制度设计的核心创新
《办法》最显著的制度创新在于明确将“评标”与“定标”划分为两个独立环节。传统模式下,评标委员会不仅负责技术评审,还往往直接决定中标结果,容易导致权力集中、责任不清等问题。而新《办法》规定:
评标环节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标准进行专业评审,仅推荐3至7名“定标候选人”(不排序);
定标环节则由招标人另行组建的定标委员会,结合评标意见、答辩表现、企业信用、联合体参与情况等多维因素,择优确定最终中标人。
这种“专业评审+自主定标”的双轨机制,既尊重专家的专业判断,又强化了招标人的主体责任,有助于实现“择优”与“竞价”的有机统一。
二、适用范围明确:聚焦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办法》并非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而是精准聚焦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并设定了具体门槛:
市级施工类项目预算≥5000万元,镇街项目≥2000万元;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
货物类项目单项预算≥200万元;
其他经本级政府同意采用该办法的项目。
此外,《办法》还鼓励市属、镇属国企投资项目及非强制招标项目参照执行,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与推广潜力。
三、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从决策到监督全流程规范
《办法》突出强调“招标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求其对整个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具体体现在:
招标方案需集体决策:根据项目金额大小,分别报镇街党委会、市级党组会乃至市专项改革小组审议,确保重大事项民主决策;
自主制定评标与定标规则:招标人可在范本基础上,结合项目特点设定筛选、评标、定标因素,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组建多个专业小组:包括筛选小组、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及招标监督小组,形成内部制衡机制;
全过程留痕管理:所有招标、定标环节的录音录像及资料须作为工程技术档案长期保存,严禁篡改或隐匿。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要求落实“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招投标登记报告制度”,对违规干预行为严肃追责,从制度上防范权力寻租。
四、引入科技与多元评价:提升定标科学性
为提升定标决策的科学性与前瞻性,《办法》鼓励多种辅助手段:
AI人工智能辅助清标:可对企业经营状况、投标方案进行复核,并评估项目后期潜在风险;
组织定标候选人答辩:由项目管理团队现场陈述,形成答辩报告供定标参考;
多元化定标因素:除价格外,还可综合考量企业实力、信誉、、、中小企业联合体参与、公益贡献、行业信用评价等。
在定标方法上,《办法》提供两种主要模式:
价格权重定标法(适用于施工类):通过随机抽取权重值计算“定标基准价”,结合报价偏离度排序;
票决定标法(适用于服务、货物类):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按得票数排名,且须“多数且过半”。
五、强化监督与透明度:构建阳光交易环境
《办法》高度重视过程监督与信息公开:
招标监督小组由1名内部人员+2名外部随机抽取人员组成,对答辩和定标环节现场监督;
评标结果公示不少于3日,定标结果及得票情况也须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
中标后15日内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30日内签订合同,确保程序闭环。
迈向高质量工程建设的新起点
《东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实施办法(试行)》的出台,不仅是对国家关于规范招标投标市场政策的积极响应,更是东莞立足本地实际、破解工程领域顽疾的制度探索。通过分离评标与定标、压实主体责任、引入科技赋能、强化全程监督,该《办法》有望有效遏制围标串标、低价中标、履约不佳等行业乱象,推动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更高效、工程建设质量更可靠,为东莞高质量发展筑牢基础设施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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