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5年10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明确自2025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安全总监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标志着山东省在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方面迈出关键一步,是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重要制度创新。
2025年10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鲁政办字〔2025〕137号),明确自2025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安全总监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标志着山东省在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方面迈出关键一步,是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重要制度创新。
明确职责定位:从“协助者”到“专项分管者”
《实施办法》首次在省级层面系统性地厘清了安全总监的法律地位与职责边界。根据第三条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而安全总监则不再是普通的安全管理人员,而是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关键角色。这意味着安全总监在企业内部拥有独立且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权,其职责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强制设置范围:聚焦高危行业与规模企业
《实施办法》第四条对必须设置安全总监的企业类型和规模作出了硬性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等,只要从业人员达到100人以上(含子公司、分公司),就必须依法设置安全总监。此外,其他行业领域中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也纳入强制设置范围。这一门槛设定既体现了对高风险行业的重点监管,也兼顾了大型企业的安全管理需求,确保关键岗位有人负责、有责可究。
严把任职门槛:专业能力与实践经验并重
为确保安全总监具备足够的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实施办法》第六条设定了严格的任职条件。除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身体素质外,明确要求安全总监必须取得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同时,还需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工艺流程及应急预案。第七条进一步规定,高危单位的安全总监须通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考核,且不得收费,体现了政府对岗位专业性的高度重视和公共服务的公益性。
创新任免机制:区分所有制 实行分类管理
在任免机制上,《实施办法》充分考虑了不同企业性质的特点。对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委派制”,安全总监由上级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委派,接受企业和监管部门的双重领导,强化了外部监督与专业指导。而对于非国有企业,则由企业自主提出人选,但需征得监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任命,实现了企业自主权与政府监管的有效衔接。第十条还规定,安全总监任免后须书面报告监管部门,确保人员变动透明可控。
赋予“一票否决权”:提升决策话语权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在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如安全投入、项目改造、工艺变更、设备发包等)前,必须征求安全总监意见。若安全总监提出不同书面意见并说明依据,企业必须重新论证决策。这一规定实质上赋予了安全总监在重大安全事项上的“一票否决权”,极大提升了其在企业决策链条中的话语权,从制度上防止“重效益、轻安全”的错误倾向。
建立报告制度:打通政企信息通道
为加强监管联动,《实施办法》建立了双重报告机制。一方面,安全总监需每年向监管部门提交包含责任制落实、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等13项内容的年度安全生产报告;另一方面,在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发生事故、主要负责人强令冒险作业等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行重大事项报告。这种常态与应急相结合的报告制度,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企业安全动态,实现精准执法和风险预警。
强化激励与免责:激发履职积极性
《实施办法》不仅强调责任,也注重正向激励。第十六条鼓励企业给予安全总监高于同级管理人员的待遇,并建立风险津贴制度;第十七条明确对履职突出者给予奖励,且在依法履职的前提下发生事故不追究其责任。这些措施有效解决了安全管理人员“权小责大”的困境,有助于吸引和留住高素质安全人才,提升岗位吸引力。
山东省出台的《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是一项系统性强、操作性高的制度安排,通过明确职责、设定门槛、分类管理、赋予权力、建立报告和激励机制,构建了一个权责对等、运行高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该制度的全面实施,将有力推动企业由“被动应付”向“主动防控”转变,为山东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的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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