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5年10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修改〈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有关内容的通知》,对原有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进行了三项重要修订。这一举措标志着内蒙古在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公平公正市场秩序方面迈出了坚实一步。
2025年10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修改〈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有关内容的通知》(内建市〔2025〕150号),对原有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进行了三项重要修订。这一举措标志着内蒙古在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公平公正市场秩序方面迈出了坚实一步。此次修改不仅回应了市场主体关切,更体现了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升,对于规范招投标行为、保障农民工权益、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一、增设投标限制条款,强化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本次修改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在原第八条中新增了一项重要内容:“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要求实施联合惩戒予以限制投标的当事人,招标人应当依法限制其投标。”这一补充明确规定了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实施“一票否决”制度。
长期以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尽管国家层面已建立“黑名单”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地方仍存在执行不到位、信息共享不畅等问题。此次内蒙古明确将“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否决性情形,意味着任何企业在参与招投标前,若存在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记录,将被直接排除在外。这不仅是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力贯彻,更是通过制度设计倒逼企业守法经营,从源头上防范欠薪风险。此举有助于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环境,增强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坚实保障。
二、取消地域限制,支持混改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原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仅“自治区混改建筑业企业”可享受使用母公司业绩、信用等作为资信证明的优惠政策。此次修改删除了“自治区”三字,将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完成混合所有制改革并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无论其注册地是否在内蒙古。
这一调整释放出强烈的开放信号。过去,带有地域色彩的扶持政策虽出于培育本地企业的良好初衷,但也可能形成隐性壁垒,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新政策打破了地域界限,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外混改企业同样享受政策红利,体现了“非禁即入”“公平竞争”的现代市场理念。对于企业而言,只要其母公司愿意承担工程质量、安全、债务等方面的连带责任,便可凭借母公司的综合实力参与内蒙古的工程建设,极大提升了优质企业的跨区域流动性和市场竞争力。这不仅有利于引进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力量,也将激发区内企业的改革动力,推动全区建筑业整体水平提升。
三、淡化行政干预,鼓励分包向中小微企业倾斜
第三项修改涉及第十二条,将原“鼓励总承包企业依法依规将分包工程发包给当地中小微建筑业企业”中的“当地”二字删除,调整为“鼓励发包给中小微建筑业企业”。
这一细微改动蕴含着深刻的政策导向转变。此前强调“当地”,本意是希望通过工程分包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和就业。然而,在实践中,这种倾向性要求可能演变为地方保护主义,限制了优质分包资源的自由配置,甚至滋生“指定分包”“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取消地域限定后,总承包单位可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择分包商,真正实现“优胜劣汰”。同时,政策依然保留“鼓励”二字,表明政府并未放弃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而是将其置于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中小微企业需要依靠自身技术、效率和服务赢得订单,而非依赖政策庇护。这种“扶上马、送一程”的渐进式改革,有助于培育更具活力和韧性的建筑产业链。
四、政策调整背后的深层逻辑与未来展望
综观此次三项修改,其核心逻辑在于“减权限、强监管、促公平”。一方面,通过减少对装订格式、文字错误等非实质性内容的过度审查,降低企业投标成本;另一方面,强化对失信行为、质量安全责任等关键环节的刚性约束,提升监管效能。政策既体现了对市场主体的尊重与包容,又坚守了公共利益和法治底线。
可以预见,随着新规的落地实施,内蒙古建筑市场将呈现出更加开放、透明、有序的竞争格局。未来,相关部门还需加强配套措施建设,如完善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健全分包合同备案与履约监管机制等,确保政策红利真正惠及广大企业和劳动者。此次改革也为其他地区提供了有益借鉴:唯有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才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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