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处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鉴定问题

建设快讯 2025-02-22

【导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承发包双方或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对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无法达成一致时,往往需要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鉴定。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关于鉴定的问题存在不少误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承发包双方或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对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无法达成一致时,往往需要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鉴定。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关于鉴定的问题存在不少误区。

一、鉴定机构能否直接接收案件当事人的证据?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2.0.1条的规定,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委托,从事工程造价争议中的专门性问题鉴定活动。原则上,鉴定机构应接收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移交的证据资料,不应直接接收当事人提交的材料。

如果当事人为了说明鉴定所涉及的问题而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证据资料,鉴定机构应将这些资料移交给法院或仲裁机构,并提请组织质证以确认其证明力。

二、鉴定机构接收的证据是否必须经过质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依据。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强调了人民法院应对鉴定事项、材料、机构、意见书等进行全面审查。

因此,所有证据资料必须先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组织质证后,才能作为鉴定的基础。

三、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时,由谁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指出,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同时,《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4.6.1条规定,若需进行现场勘验,鉴定人应告知当事人向委托人(即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且须经委托人同意并组织现场勘验。

这意味着,鉴定机构不能单独进行现场勘验,必须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批准,并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参与。

四、鉴定意见书或阶段性意见是否必须征求当事人意见?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5.2.4条,在鉴定核对过程中,鉴定人应对每一个阶段的工作成果提请所有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或签字确认。

尽管如此,如果当事人既不提出书面意见也不签字确认,这并不影响鉴定工作的继续进行。这是出于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同时,确保鉴定程序合法合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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