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住房租赁条例》 明确全国住房租赁市场规范要求

住建部 (土建) 2026-04-08

【摘要】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令公布《住房租赁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五十条,聚焦规范租赁行为、保障各方权益、强化企业监管与责任追究,旨在推动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建设。

新华社北京7月21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5年9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此举标志着我国住房租赁市场法治化、规范化进程迈出关键一步,有助于加快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体系。

《条例》共计七章五十条,系统明确了住房租赁各环节的基本准则与操作规范。首先,在总体要求方面,《条例》强调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部署,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原则,支持通过多种渠道扩大租赁住房有效供给,并积极培育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市场主体。

其次,《条例》对出租与承租活动作出详细规范,明确规定用于出租的房屋必须满足国家有关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技术标准,严禁将厨房、卫生间、阳台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供人居住;同时要求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法采用实名制方式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各自履行相应义务。

针对住房租赁企业的运营行为,《条例》提出更高合规要求:企业应确保所发布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建立健全租赁档案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风控机制;凡开展转租业务的企业,还须按相关规定开设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防范资金挪用风险。

对于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条例》亦设定明确执业边界:机构在接受委托前须核实委托方身份及房屋产权状况,实地勘察房源并出具住房状况说明书;所提供服务项目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杜绝价格欺诈和虚假宣传。

在监督管理层面,《条例》赋予地方政府更强统筹能力——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需建立常态化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开区域租金水平;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则要联合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和从业人员实施差异化、精细化分级分类监管;同时鼓励行业组织发挥自律作用,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最后,《条例》设置了严密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出租人、承租人、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及相关公职人员违反规定的各类情形均明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切实筑牢住房租赁市场的法治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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