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年来,随着我国招投标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评定分离”作为一种新型评标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等领域广泛应用。所谓“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与定标两个环节分开进行——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专业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而最终的中标人则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招投标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评定分离”作为一种新型评标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等领域广泛应用。所谓“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与定标两个环节分开进行——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专业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而最终的中标人则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这一制度设计旨在增强招标人的主体责任,提升项目择优能力,同时也带来了更大的决策自由度和廉政风险防控压力。
评定分离制度的优势与挑战
优势:
1、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赋予其更大自主权,提升择优能力。
2、提升项目质量:更注重技术、管理、履约能力等综合因素。
3、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唯价格论”,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挑战:
1、廉政风险上升:需要配套制度保障,防止“暗箱操作”。
2、定标能力要求高:招标人需具备专业团队和决策机制。
3、社会监督难度大:公众难以介入定标过程,透明度受限。
评定分离的常见定标方式
一、排名定标法
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优先选择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若排名第一的投标人放弃中标,则依次递补第二名、第三名等。
优点:操作简单直观;兼顾公平性与效率;减少人为干预空间。
缺点:对价格因素考虑不足;若第一名报价偏高,可能影响性价比。
适用范围:适用于技术标准明确、市场竞争充分的一般性工程项目。
建议: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排名第一中标,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的条款,以减少弃标风险。
二、抽签定标法
在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中标人,不考虑价格和评分差异。
优点:程序透明、操作简便;廉政风险低;有利于中小企业参与竞争。
缺点:不体现择优原则;无法引导企业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易造成资源浪费或质量隐患。
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非重点项目、技术要求不高、预算金额较小的项目。
建议:除非政策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建议大规模推广使用该方法,尤其是在重大项目中。
三、价格竞争定标法
以投标报价为主要依据确定中标人,具体可采用最低价中标、次低价中标、第N低价中标或综合平均值等方式。
优点:鼓励企业竞价,控制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操作流程清晰。
缺点:易引发恶性低价竞争;忽略技术、服务等非价格因素;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下降。
适用范围:适合于标准化程度高、技术要求较低的小型工程或物资采购项目。
常见形式:最低价中标法(风险较大)、平均值法(如去掉最高/最低后取平均)、第N低价中标法(如第三低价)
建议:建议慎用“最低价中标”,可结合资格审查和技术评分设置门槛,避免恶意低价扰乱市场。
四、票决定标法
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通过对入围投标人进行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可以是一轮投票,也可以是多轮淘汰式投票。
优点:强调择优功能;能综合考量价格、技术、履约能力等因素;更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
缺点:内部廉政风险较高;容易出现主观判断偏差;对定标委员会的专业性和公正性要求极高。
适用范围:适用于重大基础设施、技术复杂、投资较大的项目。
建议:应建立完善的定标规则和监督机制,确保程序公开、过程可控、结果可追溯。
五、票决+抽签定标法(混合定标法)
先由定标委员会对入围投标人进行投票,选出3家及以上候选单位,再从中通过抽签方式确定最终中标人。
优点:结合择优与公平;控制廉政风险;降低主观干预可能性。
缺点:若入围人数过多,择优效果减弱;抽签环节仍存在一定的随机性。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大型项目、技术难度适中的项目。
建议:可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价格入围线”,确保入围单位具备一定竞争力后再进行择优抽签。
六、集体议事法
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牵头组建定标委员会,通过集体讨论、发表意见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优点:决策灵活,兼顾价格与技术;可根据项目特点进行个性化选择;适合特殊项目的定制化需求。
缺点:法定代表人权力过于集中;廉政风险高;缺乏客观评判标准。
适用范围:适用于内部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内控机制完善的企业或单位。
建议:应配套制定《定标议事规则》《廉政承诺书》等相关制度,防止“一人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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