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处理复杂的民事纠纷时,尤其是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如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司法鉴定往往成为确定事实的关键环节。然而,在实践中,关于法院是否能够主动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在处理复杂的民事纠纷时,尤其是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如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司法鉴定往往成为确定事实的关键环节。然而,在实践中,关于法院是否能够主动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案例背景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进场施工。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双方就已完工程量及应付工程款等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最终,乙公司决定起诉甲公司,要求支付未结清的工程款项。
在审理期间,双方均未提出对已完成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尽管法院向乙公司释明了可能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证明其主张的重要性,但乙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提交鉴定申请。最终,法院基于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诉求的事实,判决驳回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什么是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过程。它在解决诸如医疗事故、建筑工程质量、知识产权侵权等复杂案件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争议焦点: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1、肯定说
支持者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1条的规定,虽然原则上鉴定应由当事人申请而启动,但在特定情形下,法院有权依职权委托鉴定。具体来说,当待证事实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有关,或涉及身份关系等特殊情形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启动鉴定程序。此外,《民事证据规定》第30条规定,若法院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来证明,则应当向当事人释明,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提出鉴定申请。
2、否定说
反对者则强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应自行承担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一方希望通过司法鉴定来证实某些事实,那么该方应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否则,法院不应干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免影响裁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法官会议意见
经过深入讨论,法官们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则上,司法鉴定应当由当事人申请启动,法院不能主动介入。只有在特定条件下,即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6条所列的五种情形之一时,法院才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2、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
3、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
4、关乎程序性事项,如追加当事人、中止或终结诉讼等。
通常情况下,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通过鉴定来查明案件事实,会先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建议其提出鉴定申请。这不仅体现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也有助于确保审判过程更加透明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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