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工程已经结算完了,承包方还能不能申请工程造价鉴定?”这不仅是许多施工企业关心的问题,也是很多项目负责人和法律从业者经常遇到的实务难题。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工程已经结算完了,承包方还能不能申请工程造价鉴定?”这不仅是许多施工企业关心的问题,也是很多项目负责人和法律从业者经常遇到的实务难题。
那工程项目完工结算后,是否还可以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如果想推翻结算结果,应该怎么做呢?
一、工程结算后一般不能再申请造价鉴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工程结算协议一旦达成并履行完毕,原则上是不能再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的。这是因为:
1、工程结算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最终确认;
2、司法鉴定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如果双方已就工程价款达成一致,说明“案件事实”已经明确;
3、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通常不会介入干预。
也就是说,你和对方谈好了价格,并签了字、付了钱,那这件事就算“定下来”了。除非你能证明当时签字不是出于自愿,或者存在欺骗、胁迫等情况,否则法院是不会让你重新“算账”的。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造价鉴定?
虽然说一般情况下结算完成后不能再申请造价鉴定,但也有例外情形。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几种情况可能被允许重新启动造价鉴定程序:
1、结算协议无效或可撤销
如果工程结算协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能导致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被欺诈或胁迫签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先向法院申请撤销原结算协议,待协议被撤销后,再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2、结算协议未实际履行
如果双方虽然签订了结算协议,但并未实际履行(如发包方未付款、承包方也未接受),一方可以主张协议未生效或请求变更协议内容,从而为重新鉴定创造条件。
3、涉及工程质量纠纷或其他争议
在某些复杂案件中,虽然工程结算已完成,但如果涉及其他争议,比如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等,法院也可能视案情需要,启动部分项目的造价鉴定作为辅助证据。
三、司法鉴定的目的与限制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由法院指派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也就是说,司法鉴定的核心目的是“查明事实”,而不是“纠正错误”或“重新协商”。
因此,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法院通常不会支持重新鉴定:
1、案件事实已经通过结算协议明确;
2、当事人已经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了处分,即使后来发现结算金额与实际成本不符,也属于自愿行为,法院不予干涉。
特别提醒,如果你觉得当初签署的结算协议不合理,一定要在签署前认真审查,保留好所有沟通记录和原始资料,必要时请律师参与谈判。一旦签字盖章,想要反悔就非常困难。
四、工程造价鉴定的适用范围
1、合同无效或解除后的工程款清算;
2、工程量、单价、总价存在争议;
3、设计变更、签证单不完整导致造价不清;
4、承包人中途退场,已完成工程需评估价值;
4、发生质量事故,需确定修复费用等。
五、如何判断结算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签订主体合法(双方均有签约资格);
2、内容真实、意思表示清晰;
3、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经过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六、如果承包人认为结算有误怎么办?
1、收集证据:包括施工图纸、工程联系单、现场照片、会议纪要等;
2、与发包方协商:尝试通过协商修改结算协议;
3、向法院起诉:主张结算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可撤销情形;
4、申请撤销协议:若法院认定协议可撤销,则可以重新评估工程造价;
5、再申请造价鉴定:在协议被撤销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获得法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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