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除安置房外 城中村改造建设保障性住房比例应不低于10%

建设快讯 2025-04-19

【导读】广州市规定城中村改造中,除安置房外,保障性住房建设比例不低于10%,优先用于公共租赁。若困难,至少需达5%并集中建设,其余由区政府三年内统筹补足。复建安置区需调研优化方案,集中建设租赁住房,鼓励市场化运营或整租。

近日,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城中村改造地块除安置房外的住宅用地规划建筑面积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建设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10%比例”)。其中,以单独选址划拨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用地,由住房保障专营机构作为用地单位集中新建保障性住房,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用途;以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配建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执行广州市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配建政策性住房有关管理规定。

建成后的保障性住房,由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指定的住房保障专营机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接收管理;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范围规划建设量超出自身改造建设量的规划节余(以下简称“规划节余”),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配置。

单个城中村改造项目因资金平衡、规划限制等约束条件难以达成10%比例的建设量,应当确保至少达成5%比例的建设量并且相对集中建设(以下简称“确保建设量”),其余建设量由项目所在行政区人民政府通过在本项目复建安置区中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在其他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安排、另行供地新建、商品住房配建、收购存量商品房、利用各类节余的回迁安置房或者其他政府性房源转化等方式在三年内统筹补足(以下简称“统筹建设量”)。确有困难无法达成确保建设量或统筹建设量的,应当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征求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意见后报请市政府审批同意。

《意见》明确,单个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规划节余以及各区通过另行供地新建、商品住房配建、收购存量商品房、利用各类节余的回迁安置房,或其他政府性房源转化等方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超过10%比例的建设量,可以抵扣项目所在行政区其他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量。

在复建安置区租赁住房配置方面,《意见》表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村民自住需求、住房出租经营需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做好复建安置区户型模数、户型组合调查研究,因地制宜优化安置区规划建设方案、建筑设计方案。按照“相对分离、集中布置、便于管理、安全舒适”原则,分别以相邻楼栋相对集中建设村民自住住房、租赁住房,确实不能整栋建设的,应以连续楼层建设。

此外,《意见》明确,引导复建安置区用不低于村民、村集体住宅建筑面积的20%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单间宿舍、小户型住宅等租赁住房,倡导多建设集体宿舍、单间宿舍;引导将个人产权和集体产权的租赁住房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住房租赁机构整体市场化运营,或者将租赁住房以实物出资入股方式组建企业自主经营,也可以由市、区按照公共服务需要整租。复建安置区住房整租运营的,不影响产权人依法进行住房抵押、转让或按约定收回自住。

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    作者:刘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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