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住房城乡建设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建设快讯 2025-04-19

【导读】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于2025年4月3日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此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与住房城乡建设部主要负责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相关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5年4月3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以下简称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实现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部署,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印发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专项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可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成果转化、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项目是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应服务于重点专项目标,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主责的重点专项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资助事关住房城乡建设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中国建造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和产品研发,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高质量发展提供持续性支撑和引领。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作为主责单位,负责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对重点专项实施绩效负总责,根据实施需要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委托并指导专业机构做好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承担项目申报受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综合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在项目管理方面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直接负责。承担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

第五条 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需求导向、场景驱动。瞄准国家目标,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现实紧迫需求出发,面向未来典型应用场景,加强事关长远发展的战略前瞻布局,凝练提出亟待突破的科技瓶颈和科技需求,动态部署重点专项任务。

——开放创新、协同攻关。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优势科研团队,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骨干作用;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推动产学研和行业深度融合;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目标管理、加快应用。围绕拟解决重大问题,明确任务目标,以重大标志性成果为牵引,实施全过程目标管理;加强重大成果的跟踪凝练,强化科技成果的“实战性”,促进创新成果与市场需求精准对接,加快形成现实生产力和产业竞争力。

——加强监督、压实责任。加强实施监督评估和关键节点考核,建立权责一致的运行管理机制,压实专业机构、专家、项目承担单位等主体责任,确保重点专项的实施成效。

第六条 重点专项全流程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包括指南发布、评审立项、资金使用、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应用等。落实国家科技报告、科学数据汇交和科技成果汇交制度,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重点专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需要建立跨部门协调保障机制;

(二)凝练行业重大研发需求,研究提出任务布局及重点专项动议;

(三)牵头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四)组建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专家组、重点专项指南编制专家组,支撑专项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具体的项目管理,指导并监督专业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六)负责项目立项批复、审核及批复重大调整事项,组织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并下达评价结论;

(七)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开展重点专项的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总体验收和成果应用情况跟踪评价等,提出重点专项优化调整建议;

(八)加强有关保密制度建设,完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

第八条 专业机构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和任务委托协议,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在项目管理方面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直接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和适合专项特点的管理工作方案;

(二)支撑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概算、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三)承担项目申报受理、科研诚信审核、评审,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安排建议,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等立项工作;

(四)依规开展项目资金拨付、中期检查、技术就绪度管理、“里程碑”节点考核、调整变更、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过程管理工作;

(五)对项目任务执行提供指导、咨询等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实施问题,加强专项下设项目间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专项的组织实施;

(六)依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报告项目进展和重大事项;

(七)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成果凝练和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跟踪评价,编制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总结重点专项实施情况、梳理凝练专项研发成果,并对项目及专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八)持续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加强相关领域科技发展跟踪研判;

(九)加强对参与项目管理活动的专家的指导与监督,通过事前诚信审查、事中提醒监督、事后抽查评价等方式,从严管理和使用专家,促进项目管理的公平公正

(十)配合科技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展重点专项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和总体验收等。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目标完成和资金绩效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项目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

(二)落实法人责任,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保密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三)按照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分工安排,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对参与单位任务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

(四)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做好科技数据和科技成果档案管理工作;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报备需要调整的事项;

(六)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及专业机构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综合绩效评价和成果总结凝练等工作;

(七)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配合做好成果转化跟踪评价工作;

(八)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依规管理、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三章 重点专项设立与项目指南编制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相关规划的贯彻落实,根据“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原则,凝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研发需求,研究提出重点专项选题动议,按程序报科技部。对于需求紧迫的选题动议,住房城乡建设部应加强与科技部的沟通协调,按照快速响应、灵活部署的要求,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快推进。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编制主责的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按程序报科技部、财政部。

第十三条 重点专项实施方案要围绕国家需求,强化前瞻性、引领性布局,聚焦专项拟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共性关键技术,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目标清单,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成果转化应用示范等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进度安排、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细化资源配置、配套保障、责任分工、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举措。

第十四条 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经科技部批复后,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问效的基本依据。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遴选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具体的项目管理,签订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专项参与部门组建指南编制专家组,组织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专业机构提供支撑。

第十七条 指南应充分遵循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细化分解形成年度项目安排,避免交叉重复,明确形式审查条件和项目遴选方式。项目可分为基础前沿、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三类。项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研究目标和内容明确、清晰,突出战略性、先进性,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指南不得直接或变相限定项目的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不得将一般性行业工作纳入。

第十八条 对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突发、紧急重大科技攻关需求,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快速响应、灵活部署的要求,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相关重点专项进行部署,加快项目启动。

第十九条 结合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地方重大需求,可采取部省联动方式组织实施部分专项任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地方共同凝练需求、联合投入、协同管理。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结合专项特点和实施要求,根据项目类型,通过公开竞争、定向委托、定向择优、分阶段滚动支持等遴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可采取“揭榜挂帅制”、“赛马制”、“链主制”、青年科学家项目、长周期项目等组织模式。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指南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查重、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发布。发布指南时应明确拟支持项目数、申报单位资质、配套资金要求、形式审查条件等。保密项目采取非公开方式发布指南。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为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诚信状况良好。多个单位组成项目申报团队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相关领域取得了高水平、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研究团队。项目下设课题的,应明确各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和经验,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应为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年度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当年度项目(课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第二十四条 境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机构,可根据指南要求牵头或参与项目申报;受聘于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符合指南要求的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及研发骨干人员按《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资〔202210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限项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含项目预算)。

第二十七条 专业机构根据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开展项目申报受理、科研诚信审核和形式审查。

第二十八条 专业机构应制定年度项目评审工作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定后,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根据项目特点和组织模式,项目评审可采用网络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同场竞技、现场考查评估等方式。

第二十九条 当申报公开竞争项目的团队数量不多于该项目拟支持数量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提高通过评审的标准,加强对申报团队科研能力和研究基础的评估。

第三十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是相关领域经验丰富、客观公正的高水平专家,原则上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向具有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倾斜,并实行回避制度。专业机构应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通过事前诚信审查、事中监督提醒、事后抽查评价等方式,从严管理和使用评审专家,签署诚信承诺书,加强评审专家事前保密。

第三十一条 项目评审应向企业和具有工程实践经验的研发机构倾斜。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和评审结果,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安排建议,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三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项目立项程序的规范性、拟立项项目与指南的相符性等进行审核,形成年度立项项目安排,按程序报批后,下达项目立项批复,并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审核项目任务书,由专业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含预算)。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与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第三十三条 项目(课题)任务书应以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书、专家评审意见、评审结果和立项批复为依据,明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和考核方式。对于保密项目,任务书中应包括保密协议,专业机构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保密协议。项目立项后,专业机构应根据任务书约定、项目实施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拨款。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每个项目的责任专家,负责全程跟踪项目实施。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协同推进、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落实牵头责任,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节点控制,全面跟踪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沟通汇报,做好项目研究对业务工作的支撑;对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及时报告专业机构并研究提出对策建议。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三十六条 专业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管理、服务和协调保障工作,通过全程跟踪、集中汇报、专题调研等方式全面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和成果产出,及时研究处理和跟进有关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研判项目执行情况、承担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等。在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对于具有创新链上下游关系或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项目,专业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统筹管理机制,督导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加强协调和联动,按照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进度安排,共同完成研发任务。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科技报告制度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专业机构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执行周期在3年及以上的项目,专业机构在项目实施中期开展中期检查工作,制定中期检查方案,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进行检查,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作出判断,并形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十条 对项目实施中的重大进展、重大标志性成果、重大问题等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专业机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须对以下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按程序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报批:

(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项目预算总额调剂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形成意见,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主管司局,按程序审核批复;

(二)变更课题参与单位、课题实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以及项目预算总额不变情况下的课题间预算调剂等重要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审核批复,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主管司局备案;

(三)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审核批复,并报专业机构备案。

第四十二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向专业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由专业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主管司局,按程序审核批复。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延期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按正常进度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四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专业机构对撤销或终止建议研究提出意见,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后,批复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国家政策法规变化等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七)项目任务书规定其它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对于撤销或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专业机构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进行核查评估,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批准后,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专业机构应通过调查核实或后评估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将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六章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与成果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专业机构制定重点专项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定。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满后2个月内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综合绩效评价材料。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前组织完成课题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在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组织专业机构依据项目任务书(包括相关补充协议、预算)、实施方案及相关变更批复文件所确定的任务目标、考核指标和有关要求,对项目(课题)任务完成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并根据专业机构报送的综合绩效评价情况报告,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第四十八条 根据不同项目类型,专业机构组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对于有测试要求或示范、推广应用要求的,项目(课题)应采用现场测试、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对于具有创新链上下游关系或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时应有整体设计,优先考虑以“项目群”形式进行,强化对一体化实施绩效的考核。

第四十九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共同组成,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对于具有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要有用户代表参加,用户代表意见是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十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突出目标导向、成果导向,注重核心目标、标志性成果产出和项目成果应用落地,确保评价结论的严肃性、科学性。

第五十一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类。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综合绩效评价;

(二)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为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

(三)提供的评价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按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课题未完成任务目标,或项目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由专业机构收回,对项目负责人或相关课题负责人暂停其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主责重点专项申报资格。

第五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填写科技报告和成果信息,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库填报科技成果。

第五十四条 重点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第五十五条 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其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五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挥行业、产业优势,为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创造良好条件,协调调动各方面政策和资源,通过场景构建、政府采购、金融支持等方式,加快推动项目成果应用和产品迭代升级。项目验收3年内,科技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五十七条 专业机构配合做好项目成果凝练工作,强化成果管理,形成“边研究、边产出、边反馈、边完善”的成果管理模式,促进成果应用推广。

第七章 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

第五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专业机构梳理汇总项目执行情况,形成重点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以及进一步完善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科技部。

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于专项实施中期年份按流程报送中期执行情况报告。

第五十九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间,由于形势变化或实施需要,需对专项任务(含概算)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专项执行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提出相关建议,按程序报送科技部、财政部审核。

第六十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专业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于专项执行期结束6个月内形成重点专项总结报告报科技部。

第八章 多元化投入与资金管理

第六十一条 坚持多元化原则筹措资金,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加强央地联动、政企联动,引导地方、企业、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支持和鼓励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强对承担相关项目的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科技金融服务。

第六十二条 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等多种方式,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创新活力。

第六十三条 通过前补助、后补助、“里程碑”拨款等方式对具体项目分类支持。中央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及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与评估

第六十四条 重点专项建立全过程、多层次的监督评估体系。监督评估工作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相关制度规定、重点专项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立项批复、任务书、协议等为依据,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六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重点专项实施过程和进展进行监督评估。对项目立项、组织实施、资金管理使用等开展日常监督评估,对重点专项的实施进展、目标实现、成果产出、转化应用等进行检查核验和评估评价;对专业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监督评估。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反馈,依法依规及时调整处理、督促整改。

第六十六条 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日常监督,对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调整和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落实、项目执行、计划调整、资金使用、实施绩效等进行监督评估;对参与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和综合绩效评价等的咨询评审专家履职尽责情况监督评估;对涉及所管理具体项目评审、立项、项目实施、验收考核等过程管理相关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配合做好相关处理意见的跟踪落实,督促整改;对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反馈的监督评估结论和意见,及时核查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六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落实法人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对所承担项目任务落实、资金使用和参与单位情况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单位内部监督。

第六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单位处理。加强与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第三方监督等外部监督协同,并落实科技伦理监督制度。

第六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应在专项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第七十条 建立创新激励机制。对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团队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执行不力的,倒查各责任主体,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问责。对于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依据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有关部门。

第七十一条 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的监督评估系统,实现监督评估全过程管理。将主责部门、专业机构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监督检查数据及时汇入,实现全程留痕、共享利用。

第十章 附 

第七十二条 涉及资金管理使用等事项,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印发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2)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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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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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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