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工程及室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各镇街(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工程及室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相关工程范围
(一)配套设施工程。本通知所称“配套设施工程”是指用地红线内、现行《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附录A中的室外给水管网、室外排水管网、室外电气等配套设施工程,分别属于建筑工程建筑给水排水、供暖以及建筑电气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工程。
(二)室外工程。本通知所称“室外工程”是指用地红线内、现行《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附录B中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室外设施、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详见下表:
室外工程的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划分
单位工程 | 子单位工程 | 分部工程 |
室外设施 | 道路 | 路基、基层、面层、广场与停车场、人行道、人行室外设施地道、挡土墙、附属构筑物 |
边坡 | 土石方、挡土墙、支护 | |
附属建筑 及室外环境 | 附属建筑 | 车棚、围墙、大门、挡土墙 |
室外环境 | 建筑小品、亭台、水景、连廊、花坛、场坪绿化、景观桥 |
二、规范施工报建管理
(一)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将配套设施工程纳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主体工程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纳入施工总承包范围,未将配套设施工程纳入主体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范围的,不予核发主体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严禁将该部分工程肢解另行发包。
(二)室外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室外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范围,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将室外工程纳入施工许可申请范围的,不予核发主体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严禁将室外工程从应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分解成限额以下的独立工程项目。
三、加强全过程管理
(一)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将配套设施工程及室外工程纳入施工图设计范围,在总平面图中标注,绘制详图并提供设计依据及基础资料、计算公式、计算过程、有关满足日照要求的分析资料及成果资料等。涉及分期建设的,应明确室外工程建设内容。
(二)施工图审查阶段。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要求对建筑红线内的配套设施工程及室外工程进行审查,不满足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室外工程设计文件宜单独成册,并出具审查合格书。
(三)施工及验收阶段。施工前,相关单位应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现行《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的规定制定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保障每一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其室外给水管网、室外排水管网、室外电气等配套设施工程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图审合格的设计施工图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标准精心组织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配套设施工程及室外工程纳入质量安全管理;建设、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过程巡查检查,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该返工的应责令返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返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单位工程所属的配套设施工程应按现行《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附录A所属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所属的配套设施工程未验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四、落实监管责任
市、镇街(园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配套设施工程及室外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施工安全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强化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我局将加强对全市范围内建筑附属设施的监督管理,发现施工图审查、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参建单位未按要求落实配套设施工程及室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依法依规查处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东莞),向社会公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9日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类管理,对一般项目采取告知承诺制备案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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