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城市更新相关决策部署,提高我省对既有建筑改造、鉴定及加固等系列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应用水平,统一标准,确保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河南省既有建筑改造结构设计和审查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导则由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将意见反馈至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附件:《河南省既有建筑改造结构设计和审查技术导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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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29日
《河南省既有建筑改造结构设计和
审查技术导则(试行)》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河南省既有建筑改造的结构设计和审查,做到技术可靠、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导则。
【条文说明】关于既有建筑的“安全”,从广义上,包括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用电安全、施工作业安全、使用和运维安全等。本导则针对既有建筑改造的结构安全,对改造项目的结构设计和审查进行了相关规定。
1.0.2 本导则适用于河南省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依据89 及后续系列标准设计建造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对古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特殊类型建筑的改造,可参照相应的标准执行。
【条文说明】“89 系列标准”从可靠性设计理论出发,提出了“三水准、两阶段”的抗震设计方法,构建了我国建筑结构的抗震设计体系,并一直沿用至今,也是目前“存量房”中量大面广的一部分,本导则重点针对此类既有建筑的结构改造进行了相关规定。1989 年及以前(“89 系列标准”实施之前)设计建造的既有建筑,使用至今已不足15 年的剩余工作年限,当不延长设计工作年限,仅涉及装饰装修改造、局部结构改造时,可参照本导则的有关规定开展结构设计的相关工作;涉及整体结构改造时,若延长的设计工作年限较多,在国家新的抗震鉴定标准发布和施行之前,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的前提下,情况复杂时需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在建设过程中出现过多次或较长时间的停工、建设周期明显超出“正常建设周期”较多的建筑,其建设过程中可能历经多个规范版本或相关设计标准发生了较多的改变,再加上材料耐久性及后续工作年限的不确定性等因素,情况复杂;“烂尾楼”和“问题楼盘”等,产权复杂、情况各异;自建房属特殊的既有建筑,情况复杂,可能存在未经正规设计、不符合规范标准的技术要求、未规范建造、未规范验收等情况。对这些项目进行改造,情况复杂时需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
1.0.3 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节能改造、改变使用功能、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时,应
确保结构安全,根据改造内容分别执行本导则中关于装饰装修改造、局部结构改造或整体
结构改造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节能改造、改变使用功能、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时,涉及改造工程的,根据改造工程结构设计或咨询工作的复杂程度,可分为装饰
装修改造、局部结构改造、整体结构改造。
1 装饰装修改造
对于改造工程,当不改变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拟对建筑装饰进行材料替换、变更构
造、整修构件、更换设备、局部调整布局等改造时,经复核不改变荷载及其传力途径,不
会对结构构件承载力产生影响,或者尽管小范围、小幅度改变了荷载及其传力途径,但不
会对结构构件承载力产生影响时,可按本导则装饰装修改造的相关规定进行结构设计或咨
询。对于局部改变使用功能的改造,当满足上述条件时,也可依据本导则装饰装修改造的
相关规定进行结构设计或咨询。
2 局部结构改造
对于改造工程,若不延长设计工作年限、不提高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改造前后结构刚度和荷载变化不大,仅对局部结构构件承载力产生影响,需进行局部加固时,可按本导则局部结构改造的相关规定,先依次进行局部鉴定、局部加固后,再进行下一步改造。其中,“结构刚度和荷载变化不大”,根据《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 的有关规定,指抗震单元内各层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超过本层的 10%和 5%;反之,“结构刚度或荷载变化较大”指抗震单元内各层结构刚度的变化超过本层的 10%或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超过本层的 5%。对于局部改变使用功能的改造,当满足上述条件,经分析不影响结构抗震性能时,也可参本导则局部结构改造的相关规定进行结构设计。
3 整体结构改造
对于改造工程,当延长工作年限,或提高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或改造前后结构刚度或荷载变化较大,无法按装饰装修改造、局部结构改造开展设计工作时,应按本导则整体结构改造的相关规定,先依次进行整体鉴定、整体加固后,再开展下一步工作。
1.0.4 既有建筑改造的结构设计,可分为如下四种类型:
1 不延长设计工作年限、不改变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不改变功能及荷载时,可按本导则装饰装修改造的相关规定,经调查、检查后,出具相关说明文件;
2 不延长设计工作年限、不改变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局部改变功能或荷载但不提高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且原结构安全满足要求时,可按本导则装饰装修改造的相关规定,经调查、检查和必要的复核后,出具安全性评定报告;
3 不延长设计工作年限、不提高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改造前后结构刚度和荷载变化不大,不影响整体结构安全时,可按本导则局部结构改造的相关规定,进行局部鉴定及局部加固设计;
4 延长设计工作年限,提高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或改变结构体系,改造前后结构刚度和荷载变化较大,以及有较大范围的扩建,或有其他对整体结构影响较大的情况时,应按本导则整体结构改造的相关规定,进行整体鉴定和整体加固设计。
【条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七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依据上述规定,对于本条文第 2~4 款规定的改造工程,因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改变荷载,需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相关工作;对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改造工程,可委托具有装饰设计资质或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相关规定,由结构工程师或专业工程师完成有关设计工作,出具相关文件。
1.0.5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检查、检测、鉴定、设计、施工、监测和验收等各环节,除应
符合本导则要求外,尚应执行现行国家、行业和河南省的相关标准。
【条文说明】若鉴定是按改造后的功能进行的鉴定,设计工作为加固设计;若鉴定是按改造前的功能进行的鉴定,设计工作应包含改造后的结构设计、复核和加固设计。对于改造工程,涉及结构安全的,结构设计应贯穿各个环节,以确保结构安全。改造设计依据的主要现行规范、标准、图集及规定,详见附录 A;改造结构设计主要规范的历次版本,详见附录 B。
2 术 语
2.0.1 既有建筑 existing building已建成可以验收的和已投入使用的建筑。
【条文说明】定义与《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保持一致。“已建成”,指的是按《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 的有关规定,全部完成了建筑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等各项分部工程;“可以验收”,指的是达到了验收条件,但并不一定是已经完成了验收;“已投入使用”,包含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
2.0.2 可靠性鉴定 appraisal of reliability对民用建筑的安全性(包括承载能力和整体稳定性)和使用性(包括适用性和耐久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条文说明】定义与《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 保持一致。
2.0.3 安全性鉴定 safety assessment对建筑的结构承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条文说明】定义与《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保持一致。
2.0.4 使用性鉴定 appraisal of serviceability
对民用建筑使用功能的适用性和耐久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一
系列活动。
【条文说明】定义与《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 保持一致。
2.0.5 抗震鉴定 seismic appraisal
通过检查现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
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条文说明】定义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 保持一致。
2.0.6 安全鉴定 safety appraisal
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房屋建筑进行查勘、检测、监测、验算、评定分析,并根据结果出具鉴定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既有建筑安全鉴定应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条文说明】定义源自“《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质安〔2022〕114 号)”。可靠性鉴定包括安全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安全鉴定包括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2.0.7 地基持久性鉴定 durability appraisal of subsoil
在现有条件下和规定的时间内,对既有建筑地基保持稳定或维持某种预定状态的能力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条文说明】参照《既有建筑地基可靠性鉴定标准》JGJ/T 404-2018 中的地基持久性定义,在原定义后加入了鉴定及其释义。
2.0.8 建筑装饰装修 building 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条文说明】定义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2018 保持一致。
2.0.9 改造 renovation
根据改造要求和目标,对既有建筑的室外环境、建筑本体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系统的
更新,使其建筑空间、结构体系、使用功能得到明显改善的工程行为。
【条文说明】定义与《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2021 保持一致。
2.0.10 装饰装修改造 building decoration transformation
在对建筑进行修缮、装饰装修、节能改造、局部改变使用功能等建设活动中,对既有建筑的装饰材料、装饰构造、建筑布局及使用功能进行改变,但不改变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的工程行为。装饰装修改造可能涉及到检查、检测、安全评定和鉴定等结构专业的工作。
【条文说明】本术语是结合建筑装饰、改造等术语,根据本导则的编制目的进行的延伸定义,拟解决在对建筑进行修缮、装饰装修、节能改造、局部改变使用功能等建设活动中,当出现不改变主体结构、承重结构,但可能改变了荷载和传力途径的工程行为时,结构设计需完成的有关工作。另外需注意的是,引用 GB 55022 术语的“改造(renovatio)”,偏向于翻新、修整;本导则提出的装饰改造(decoration transformation),则是可能涉及到装饰构造、建筑布局、建筑功能和荷载的改变。
2.0.11 修缮 repair
对既有建筑进行维修和养护,使其保持、恢复原有完好程度、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的工程行为。
【条文说明】定义与《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2021 保持一致。修缮包括建筑修缮、结构修缮和设施设备维修。修缮属于维持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建设行为,应按原设计的有关标准进行维护、整修,原则上不应改变建筑材料、建筑构造、建筑布局和使用功能,不应改变主体结构、承重结构,不应改变荷载及其传力途径;修缮过程中,也可能涉及结构安全,需专业人员来完成有关检查、检测、复核和加固等设计工作。
2.0.12 建筑主体 main structure of the building建筑主体,指基于地基与基础之上,包括梁、板、柱、剪力墙、支撑、拉索、减震隔震装置等构件,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和地震作用,维持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承重结构体系。其组成部分一般包括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填充墙砌体、钢结构、钢管混凝土结构、型钢混凝土结构、铝合金结构、木结构等。
【条文说明】本术语源自住建部于 2002 年 3 月 5 日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10 号)。原文为“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
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结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2022 表 A.0.1 对主体结构的有关规定,对术语“建筑主体”进行了进一步定义,特别是规定了砌体填充墙也属建筑主体的一部分。
2.0.13 承重结构 load-bearing structure
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结构由构件组成,构件包括承重墙体、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拱架、桁架、立杆、支撑、悬索等。
【条文说明】本条源自住建部于 2002 年 3 月 5 日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10 号),新增了“拱架、桁架、支撑”等构件。
2.0.14 装修人 the decorator
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装饰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2.0.15 结构加固 structural rehabilitation
对可靠性不足或业主要求提高可靠度的承重结构、构件及其相关部分采取增强、局部更换或调整其内力等措施,使其具有现行标准及业主所要求的安全性、耐久性和适用性。
【条文说明】定义与《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保持一致。
2.0.16 抗震加固 seismic strengthening of buildings
使现有建筑达到抗震鉴定的要求所进行的设计及施工。
【条文说明】定义与《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 保持一致。
2.0.17 局部加固 local reinforcement
对某承载能力不足的构件或连接节点进行的加固,局部构件加固不影响整个结构体系的受力性能。
2.0.18 整体加固 integral reinforcement
对整体结构进行加固,有不改变结构静力计算图形加固法和改变结构静力计算图形加固法两类。
2.0.19 设计工作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要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
【条文说明】定义与《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 保持一致。本导则的“设计工作年限”,指的是改造设计前,原设计的工作年限。
2.0.20 改造设计工作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for rehabilitation
改造及加固设计规定的结构、构件加固后无需重新进行检测、鉴定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间。
【条文说明】参照《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中的“加固设计工作年限”的定义,增加改造设计工作年限的定义。
2.0.21 剩余工作年限 remaining years of working life
既有建筑在原设计要求下的剩余工作年限。
2.0.22 后续工作年限 continuous seismic working life
本导则对现有建筑经抗震鉴定后继续使用所约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不需重新鉴定和相应加固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
【条文说明】定义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 保持一致。
2.0.23 扩建 conversion building
扩建是指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大建设规模或体量的建设行为或项目,包括增加平面面积的扩建,也包含增层、增设夹层的扩建。
【条文说明】依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总则 1.0.2 条文说明。
2.0.24 改建 extension building
是指对既有建筑将其一部分拆除,在建设规模或体量不变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建设的行为或项目;或因建筑使用性质、结构体系改变而进行的建设行为或项目。
【条文说明】依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总则 1.0.2 条文说明。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既有建筑改造未经批准和设计,不得擅自改动建筑物主体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在改造设计工作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改造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3.1.2 既有建筑改造,应根据当地相关政策,结合绿色建筑、低碳环保、海绵城市等要求,实施全面改造和性能提升,综合考虑技术经济效益,确定合理的设计标准。
【条文说明】结合城市更新的需求,对既有建筑的改造设计,鼓励按现行规范进行鉴定和改造设计,从而延长建筑寿命、提升建筑性能、提高城市品质。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前宜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结构加固改造方案,避免盲目进行改造。《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 第 3.3.4 条给出了民用建筑适修性评定分级标准,分级标准分为易修(A r )、稍难修(B r )、难修(Cr )、严重残损(D r )四个分级,并以新建造价的 70%为界作为稍难修和难修的判别标准。
3.1.3 既有建筑的改造设计,应明确改造后的使用功能和改造设计工作年限。改造设计工作年限可按如下原则确定:
1 结构改造设计工作年限,应由委托方和设计单位共同商定,且不低于剩余工作年限;
2 改造时,新增的结构及构件,宜执行后续工作年限为 50 年的有关规定;
3 达到改造设计工作年限需继续使用,应重新进行鉴定。
【条文说明】既有建筑改造设计,应与委托方充分沟通,明确改造工程的内容、范围,
然后结合既有建筑的实际情况,确定改造后的使用功能和改造设计工作年限。
3.1.4 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根据后续工作年限应分为三类:
1 后续工作年限为 30 年以内(含 30 年)的建筑,简称 A 类建筑;
2 后续工作年限为 30 年以上 40 年以内(含 40 年)的建筑,简称 B 类建筑;
3 后续工作年限为 40 年以上 50 年以内(含 50 年)的建筑,简称 C 类建筑。
【条文说明】本条关于后续工作年限的规定,与《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 第 5.1.3 条保持一致。《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 中第 1.0.4 条的“后续工作年限”是以其建造年代来确定的,后续工作年限的 30、40、50 年,分别对应于 1990 年之前、1990 年至 2001年之间、2001 年之后;并分别对应鉴定标准中的 A、B、C 类建筑,其鉴定方法依次分别对应 78 抗规(以及鉴定标准的补充)、89 抗规(以及鉴定标准的补充)、01 抗规(以及该鉴定标准实施后发布的 10 抗规)。GB 50023-2009 实施至今超过 15 年,随着时间的推移,既有建筑改造的后续工作年限不能再以该标准规定作为划分依据。现阶段既有建筑的鉴定和改造设计,建议将抗震鉴定选用抗规版本和后续工作年限分开来考虑,一般情况下,按以下原则进行:
1 后续工作年限为 30 年以内(含 30 年),与 GB 55021 中的 A 类保持一致,按如下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1) 1989 年 12 月(含 12 月,以下内容未注明的,均含本月度)之前的既有建筑(按 78 系列抗规及其之前规范设计的),对应 GB 50023-2009 中的 A 类建筑,采用其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2) 199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2 月之间的既有建筑(按 89 系列抗规设计的),对应GB 50023-2009 中的 B 类建筑,采用其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3) 2002 年 1 月至 2010 年 11 月之间后续工作年限为 30 年以内(含 30 年)的既有建筑(按 01 系列抗规设计的),对应 GB 50023-2009 中的 C 类建筑,采用不低于 01 系列抗规进行抗震鉴定。
2 后续工作年限为 30 年以上 40 年以内(含 40 年),与 GB 55021 中的 B 类保持一致的既有建筑,按如下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1) 2002 年 1 月至 2010 年 11 月之间的既有建筑(按 01 系列抗规设计的),对应GB 50023-2009 中的 C 类建筑,采用不低于 01 系列抗规进行抗震鉴定;
2) 2010 年 12 月至 2016 年 7 月之间的既有建筑(按 10 系列抗规设计的),对应GB 50023-2009 中的 C 类建筑,采用不低于 10 系列抗规进行抗震鉴定。
3 后续工作年限为 40 年以上 50 年以内(不含 50 年),与 GB 55021 中的 C 类保持一致,按现行标准进行鉴定;当限于技术条件,难以按现行标准执行时,允许调低其后续工作年限,按 B 类建筑的要求从严处理,并不低于如下规定:
1) 2011 年 12 月至 2016 年 7 月之间的既有建筑(按 10 系列抗规设计的),对应
GB 50023-2009 中的 C 类建筑,采用不低于 10 系列抗规进行抗震鉴定;
2) 2016 年 8 月至 2019 年 3 月之间的既有建筑(按 GB 50011-2010(2016 年版)
抗规设计的),对应 GB 50023-2009 中的 C 类建筑,采用不低于 GB 5001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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