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支持超低能耗建筑产业 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解读

建设快讯 2025-04-30

【导读】吉林省为响应国家“双碳”目标,并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与产业升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促进超低能耗建筑产业的发展。这些措施不仅涵盖了推广、资金扶持、用地保障等多方面内容,还特别强调了对整个产业链条的支持,以及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的重要性。

吉林省为响应国家“双碳”目标,并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与产业升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促进超低能耗建筑产业的发展。这些措施不仅涵盖了推广、资金扶持、用地保障等多方面内容,还特别强调了对整个产业链条的支持,以及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的重要性。

在工程建设领域,这一系列政策将极大地激发市场活力,促使更多项目采用超低能耗标准进行设计与建设。例如,通过设立审批绿色通道、减免供热费用、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等方式,降低了开发商和个人投资者参与此类项目的门槛;同时,对于采用超低能耗方式建设的项目给予容积率奖励,则直接提升了项目的经济效益。此外,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做法也有助于提升建筑业整体的技术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该计划还特别提到了加强科技支撑和人才培养的战略意义。通过支持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核心技术研究,并提供税收优惠等激励机制,旨在加快科技成果向实际应用转化的速度;而加大对相关领域人才培训力度,则是确保长期发展所需人力资源供给的关键步骤之一。

吉林省此次推出的政策措施表明了其致力于构建一个更加环保、高效且具有竞争力的建筑行业生态体系的决心。随着这些举措逐步落地实施,预计未来几年内该省将成为全国范围内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典范区域之一。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吉林省支持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部门、商务局、卫健委、机关事务管理局、金融监管分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吉林省各市(州)分行:

现将《吉林省支持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吉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2024年11月21日

附件

吉林省支持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双碳”目标工作部署,推动我省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培育新经济增长点,振兴工业经济,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推广力度

(一)推动规模化应用。支持以长春市为发展核心区,吉林市、四平市、松原市、梅河口市为发展示范区,全面开展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建设。到2027年底,长春市建设超低能耗建筑4万平方米,吉林市2万平方米,其他市(州)各1个以上项目,总面积力争达到10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各城市住建部门)

(二)扩大应用范围。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及国有资本投资的公共建筑和集中建设的专家公寓、人才公寓等居住建筑,原则上按照超低能耗建筑标准规划、建设和运行。鼓励其他民用项目按照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建设。推动国家机关、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文教、卫生等系统有计划开展既有建筑的超低能耗节能改造,促进相关技术和产品应用,支撑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教育厅、省卫健委,各城市住建部门、人社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教育部门、卫健部门)

二、强化政策引导

(三)强化规划保障。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中应明确超低能耗

建筑发展目标和占新建建筑比例,按要求将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责任单位:各城市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四)保障用地需求。各地要依据相关规划,保障超低能耗

建筑建设用地合理需求。(责任单位:各城市自然资源部门)

(五)加大资金扶持。对符合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超低能耗项目给予适当资金支持。鼓励市州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政策,积极推动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各城市住建部门、财政部门)

(六)实施容积率奖励。在办理规划审批(或验收)时,对于采用超低能耗方式建设的项目,各市州政府给予相应的容积率奖励,在容积率核算时,因墙体保温等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奖励面积不得超过其地上建筑面积的9%。具体奖励面积比例由各市州政府确定。(责任单位:各城市自然资源部门)

(七)引导合理计价。结合超低能耗建筑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补充完善我省现行计价定额,组织各地结合实际,及时发布相应价格信息。(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八)设立审批绿色通道。对超低能耗建筑建设过程及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开辟绿色审批通道,优质高效办理各项审批程序。(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城市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九)减免供热相关费用。对采用集中供热的超低能耗建筑,支持采取供热计量方式收费或按地方确定的比例进行减免。鼓励采用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等分布式供热补偿方式。符合条件的“电采暖”用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城市发改部门)

(十)优化监管资金拨付。对超低能耗商品房项目,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按照最低预售资金监管比例执行。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预售资金的监管,确保全部用于相关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各城市住建部门)

(十一)加快办理预售许可。超低能耗商品房项目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和工程形象进度符合现行政策要求,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按栋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责任单位:各城市住建部门)

(十二)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住宅的缴存人,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放宽余额比例限制等相关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三、完善产业链条

(十三)提升产业层次。支持超低能耗建筑上下游产业链企业积极申报吉林省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数字化示范车间、“专精特新”企业认定,争取相关财政、金融支持;对列入我省重点新产品开发导向的超低能耗建筑产业产品,按照省重点新产品政策予以支持。支持提升设计、建造、第三方咨询、运维等全产业链发展质量。(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十四)强化招商引资。按照强链、补链、延链的思路,筛选一批对接合作概率高的行业龙头企业、技术领先企业,精准招商,落户我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信厅,各城市商务部门、工信部门)

(十五)支持企业拓展业务。支持超低能耗建筑领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技术服务等单位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超低能耗建筑产品供应商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拓展业务参与工程建设,提高产业集中度。(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城市住建部门)

(十六)创新金融服务。将超低能耗建筑纳入我省绿色金融支持范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参与超低能耗建设和改造的,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关金融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住建厅、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吉林监管局、省委金融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各城市住建部门、金融监管分局、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吉林省各市(州)分行)

四、加强科技支撑和人才培养

(十七)鼓励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关键核心技术研究,聚焦新型保温材料、高效节能门窗、高效热回收新风技术等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相关技术开展科技攻关,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一批创新水平高、产业带动性强、具有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在我省实现产业化。对于超低能耗建筑及绿色建筑产业领域的原创性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以及我省促进科技发展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税务局,各城市科技部门、工信部门、税务部门)

(十八)加强人才引进培养。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高校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强国内国际学术交流,加大人才引进培养力度。加大超低能耗建筑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培养专业管理人才和产业技术人员,为大规模推广提供人才保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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