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4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先后发布了《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和《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这两份文件不仅强调了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还提出了提升综合利用水平和增强无害化处置能力的具体要求。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建筑垃圾的产生量日益增加,如何高效处理这一问题成为了各级政府关注的重点。2024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先后发布了《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晋政发〔2024〕17号)和《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这两份文件不仅强调了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还提出了提升综合利用水平和增强无害化处置能力的具体要求。这标志着山西省在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2023年,山西省建筑垃圾清运量达到3300万吨,是2019年的1.97倍,显示了建筑垃圾产生量的快速增长。目前,山西省建筑垃圾主要采用填埋和资源化综合利用两种处理方式,其中资源化处理以简单筛分结合渣土再利用为主,再生产品利用为辅。2023年,山西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量约为1600万吨,资源化利用率达到48.48%。截至2024年8月,全省共有127座建筑垃圾消纳场,设计库容为21796.08万吨,库容余量12434.48万吨。此外,全省共有347家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营车辆5744辆,其中包括2203辆新能源车辆。全省已建成23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总设计处理能力为1656.5万吨/年。
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山西省在建筑垃圾治理方面仍面临诸多挑战。首先是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选址难。由于担心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可能带来的噪音、粉尘等环境“邻避效应”,部分居民和单位对项目建设持反对态度,导致项目选址落地困难。据统计,全省127座建筑垃圾消纳场中有97座只能采用租用临时用地的方式建设。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布局不均衡。目前,全省23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主要集中在太原、晋中、吕梁、长治、临汾、运城6市,而晋城、大同、朔州、忻州、阳泉5市尚未建成相关设施,亟需加强建设,提高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较低。山西省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领域尚处于初级探索阶段,受资金和技术的限制,多数建筑垃圾仍依赖传统填埋和堆放方式处理。企业创新能力不足,再生建材产品种类少、产量低,且在价格和品质上与主流建筑材料相比缺乏竞争力。此外,相关政策扶持体系不健全,缺乏足够的激励与保障措施,阻碍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市场拓展。
信息化建设滞后。虽然太原市在建筑垃圾处理的信息化建设方面投入较大,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平台和信息系统,但其他设市城市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相对滞后,缺乏足够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导致建筑垃圾处理的信息化水平不高。
为了应对上述挑战,山西省制定了详细的规划目标和重点任务。到2025年,基本建立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完善建筑垃圾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分类处理和全过程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到2030年,基本形成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行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
山西省计划建设9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总设计处理能力为827万吨/年;远期计划建设7座设施,总设计处理能力为520万吨/年。同时,到2026年底,将制订《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设置运行规范》等标准规范,全省设区城市完成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基本实现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中端收运、末端处置的全过程监管。
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和相关文件的要求,预计到2030年,每10000平方米建筑物施工将产生260吨建筑垃圾。结合2019-2023年全省房建施工面积统计数据,预计2030年山西省每年的建筑面积将保持在24534.87万平方米左右。因此,2030年全省施工垃圾产生量约为637.91万吨/年。拆除垃圾产生量按施工垃圾的0.7倍计算,约为446.54万吨/年。装修垃圾产生量预计为31.87万吨/年。综合考虑,2030年全省建筑垃圾产生量约为4465.28万吨/年。
建筑垃圾根据其产生源及组分不同,可分为施工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工程泥浆和工程渣土五类。源头分类标准明确了各类建筑垃圾的定义和分类方法。根据《山西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山西省将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将采用钢结构,鼓励建设钢结构住宅,稳步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到2025年底,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得高于300吨,实现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建设单位需依法申请建筑垃圾排放核准,明确减量化目标和措施,并将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台账管理制度,将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施工垃圾、拆除垃圾及装修垃圾等种类进行分类存放。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专项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施工现场应采用重复利用率高的标准化设施,提高施工期间临时设施和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率,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建筑垃圾在运输过程中应实行分类运输,不得混装混运,防止环境污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非法改装、超速超载及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执法检查。行政审批部门将严格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管理,对不履行责任的运输单位吊销其《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安装全密闭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行车记录仪和相应的监控设备,严禁运输车辆沿途泄漏抛洒。运输车辆应按照各市交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的行驶路线及时间规范收运。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加强对所属驾驶人员和车辆的动态管控,建立运输安全和交通违法考核机制。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山西省将加快推进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加大资金投入,购置新能源环卫车辆,推动环卫作业车辆的升级。实行建筑垃圾燃油运输车辆总量控制,建筑垃圾运输车和运输企业数量保持在合理范围,确保运输车辆数量能满足实际工作和市场需求。新增新能源车优先纳入名录备案管理,不受总量控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容貌整洁、标志齐全,车厢、车辆底盘、车轮无大块泥沙附着物。工程泥浆在进入收集系统前宜进行压缩脱水,未压缩脱水的工程泥浆运输应采用专用密闭罐车;其他建筑垃圾运输宜采用密闭厢式货车,采用散装运输车时,表面应进行有效遮盖,不得裸露。运输车辆的车厢盖宜采用机械密闭装置,开启、关闭动作应平稳灵活,车辆底部应采取防渗漏措施。运输车辆驶离装载现场前,应检查厢盖是否密闭到位,车厢栏板锁紧装置是否可靠有效。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市场退出机制,完善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
通过建设社区(小区)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及镇(区)转运调配场等中端设施,完善建筑垃圾收运体系,满足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运、分类堆放的要求。行政村、社区、街道及物业小区应结合实际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用于暂存产生的建筑垃圾(含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应及时进行清理。在确保不占用耕地、保护生态环境、节约用地,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和地质灾害风险防控等底线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选择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临时贮存设施所需的用地。
转运调配场内应设置分拣场地及破碎分拣设施,将进场垃圾中可利用的物质破碎后进行分类堆放。分拣完成后,有价值的物质进入废品回收体系,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运输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暂时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场,装修垃圾分拣后的危险废弃物及有害垃圾进入危废处理设施,其他不可利用的物质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转运调配场内的建筑垃圾堆高不宜超过3米,具体用地规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建筑垃圾的不同种类,可采取填埋、焚烧或资源化利用等末端处理方式。工程渣土主要进行场地平整或基础回填,可就地利用实现源头减量。工程泥浆、拆除垃圾采用“资源化利用为主,填埋为辅”的处理模式,最大化实现资源化利用。装修垃圾及施工垃圾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破碎分选后实现再生利用,分选后暂时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进入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危险废弃物及有害垃圾进入危废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其他不可利用的物质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为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山西省将积极推动建筑垃圾处置科技创新、新技术的应用和减量排放,提高再生产品质量的同时降低处置成本。在各市环卫设施专项规划中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规模、选址,加快推进政府主导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实现跨区域共享。鼓励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的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实行信息公示、台账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定期将台账报至属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山西省在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方面的努力,不仅有助于解决当前面临的环境问题,也为未来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通过政策引导、技术创新和管理模式创新,山西省正逐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建筑垃圾治理体系,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未来,随着各项措施的逐步落实,相信山西省在建筑垃圾治理领域将迎来更加美好的前景。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适老建筑与环境重点实验室首届适老科技与产业学术研讨会(以下简称“研讨会”)在北京举办。会议由中国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施工安全风险的定义与分级标准,确立了从重
为推动全市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现决定继续实施《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穗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