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城市排水系统中,应根据排水管网情况和排放水体要求设置截流井。
5.9 截流井
5.9.1 在城市排水系统中,应根据排水管网情况和排放水体要求设置截流井。
5.9.2 截流井的位置应根据合流截流管、合流管渠的位置、溢流管下游水位高程以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
5.9.3截流井的设计应与城市内涝防治规划相协调,不得对区域排涝造成影响。
5.9.4 截流井的截流管前宜设置沉砂设施和撇渣装置。
5.9.5 截流井的入流应根据运行工况需要进行控制管理。
5.9.6 截流井应设置限流措施。
5.10 附属构筑物和设施
5.10.1 绿色海绵设施内应设置溢流设施,溢流设施应与雨水管渠检查井相衔接。
5.10.2 海绵城市建设宜将雨水口设置在绿色海绵设施中,雨水口的高程、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现有汇水区面积地形和绿色海绵设施布置综合确定。
5.10.3 道路交叉口、人行横道上游、沿街单位出入口上游、靠地面径流的街坊或庭院出水口等处均应设置雨水口。
5.10.4 雨水口间距宜为25~50m,重要路段、地势低洼等区域距离可适当缩小。
5.10.5 当道路绿地、广场或建筑小区的竖向标高低于路面时,应在路面低处雨水汇流处设置雨水口等雨水收集设施,并通过雨水连接管接入雨水管道。
5.10.6下沉式绿地内的雨水口顶面标高宜低于周边道路路面标高30~50mm。
5.10.7 雨水口采用环保形式时,设施应有相应的维护管理措施。
5.10.8 雨水管渠出水口内顶高程不宜低于受纳水体的多年平均水位;当雨水管网排出口受受纳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所造成的后果,设置闸门或泵站等设施。
5.10.9 市政道路及广场排水管渠前设置初期雨水弃流设施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硬化地面弃流宜采用4~8mm径流水深。
2弃流设施服务区域的最远点至弃流设施的距离不宜大于500m。
3绿地和经过生物滞留设施的硬化地面雨水径流可不设弃流设施。
4当弃流雨水排至污水管时,应采取防止污水倒流的措施。
5.10.10 城市道路经过或穿过水源保护区时,应在道路两侧或雨水管渠下游设置具有截污功能与防止事故情况下泄露的有毒化学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地功能的雨水应急处理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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